傷害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2年度,1313號
TNDM,112,易,1313,20231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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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易字第1313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武雄



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4906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洪武雄於民國112年5月28日5時32分許 ,在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前,因故而與告訴人莊藝雪起 爭執後,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持椅子砸告訴人之頭部, 並出腳踹告訴人之腹部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及腹部鈍挫傷等 傷害。因認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。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,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係告訴乃論 之罪。茲因告訴人已於112年11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,有撤 回告訴狀1紙在卷(本院卷第51頁)可稽,依照前揭說明, 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提起公訴,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意萱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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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