毀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2年度,1205號
TNDM,112,易,1205,20231115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易字第1205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魏秋美


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9781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(如附件)。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,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 法第354條前段之毀損罪,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 論。茲據告訴人與被告已於民國112年5月11日達成和解,告 訴人並於112年11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一份附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11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李諾櫻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11  月  16  日附件:
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12年度偵字第9781號
  被   告 魏秋美 女 OO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


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魏秋美基於毀損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前某日,在其 位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的攤位上,以鐵鉤勾破隔壁攤 位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,所有人林傳明柯柏勳岳父 )柯柏勳所有之阻隔帆布7、8處洞,用以吊掛物品,足以生 損害於柯柏勳
二、案經柯柏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魏秋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上開犯罪事實。 2 ⑴證人即告訴人柯柏勳於警詢之證述。 ⑵告訴人提出之受損帆布照片2張 被告全部犯罪事實。 3 證人林傳明於警詢之證述 柯柏勳花錢製作上開帆布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此 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檢 察 官 蔡 宗 聖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書 記 官 王 可 清
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
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
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