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易字第1068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銀河
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
第1499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王銀河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。
事 實
一、王銀河為乙○(起訴書誤繕為○)○之叔叔,2人具有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。王銀河前曾對乙○○ 施以家庭暴力行為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,以109年度家護 字第323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,裁定王銀河不得對於乙○○實 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,不得對乙○○為騷擾、接觸 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等非必要之聯絡行為,且應遠離乙○○之 住所即臺南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至少100公尺,上揭保 護令有效期限為2年,本院復於111年4月28日以111年度家護 聲字第29號裁定將上揭保護令有效期限延長2年。詎王銀河 於知悉上揭保護令延長2年後,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,於 112年4月16日16時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至乙○○之住所按壓門鈴並探頭察看,而違反上揭保護令。二、案經乙○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一、訊據被告王銀河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,辯稱:10 9年度家護字第323號保護令之後直接接111年度家護聲字第29號 ,這個算誣告。延長兩年,是書記官私下寄的,沒有什麼延 長的云云。經查:
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乙○○於警詢中證述「王銀河於112年 4月16日16時許騎乘重機車OOO-OOO至我住○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 巷00弄00號前按壓門鈴並探頭察看屋內狀況,當時只有我妹 妹丙○○在家中,透過家中監視器看到是王銀河在外面按門鈴 ,所以不敢出去應門,並於同日19時許我返回家中時,丙○○ 才將此事告知我。」(見警卷第5-6頁)等語。此外,並有 監視錄影畫面截圖4張(見警卷第10-11頁)、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1份(見警卷第12頁)可證,足見告訴人之指訴屬實。
㈡又被告辯稱並無本院111年度家護聲字第29號裁定將保護令有 效期限延長2年乙事。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家護 聲字第29號卷宗查核,該本院延長保護令裁定係於111年4月 28日作成,將本院原109年度家護字第323號通常保護令有效 期間延長二年,並於111年5月3日送達被告王銀河親自簽收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因此,被告所辯顯無理由。並有家 庭暴力通報表1份(見警卷第13-14頁)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護聲字第29號裁定(見警卷第15-16頁)及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、執行保護令權益告 知單、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告誡書各1份(見警卷第22- 25頁)可證。足徵被告確已知悉本院原109年度家護字第323 號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業經本院裁定延長二年之事實。 ㈢綜上,被告所辯無非事後畏罪卸責之詞,均不足採信。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,被告犯行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 二、論罪科刑:
㈠按所謂家庭暴力,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 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,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之通 常保護令,該保護令主文之數款規定,僅分別為不同違反保 護令之行為態樣,而被告以一犯意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 之數行為態樣,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,屬單純一罪,僅以 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。是核被告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1條第2、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。
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,並經裁定延長 二年,竟仍無視該保護令,而以前揭所示方式違反該保護令 ,所為實屬不該,犯後又否認犯行,指稱告訴人誣告,並誣 指延長保護令裁定乃書記官自行私下送達云云,顯見犯後態 度非佳,且迄今尚未獲告訴人原諒,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生危害,及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,家裡還有太太跟兩個成年的女兒,從事服務業之家庭生活 及經濟狀況(見本院卷第50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示懲儆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吳騏璋提起公訴,檢察官王宇承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:
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、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
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
三、遷出住居所。
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