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沒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2年度,315號
TNDM,112,單禁沒,315,20231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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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廖信嶧(已歿)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違禁物(112年度聲沒字第663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(均含包裝袋,檢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零陸零公克、零點零柒壹公克、零點零貳柒公克,另壹包檢體用罄)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廖信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前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 而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四包經鑑定結果確認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第38條第1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單獨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而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,送驗白 色結晶檢體四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檢驗前淨重分別 為0.080公克、0.095公克、0.016公克、0.047公克、檢驗後 淨重分別為0.060公克、0.071公克、檢體用罄、0.027公克 ),有該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78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,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 裝袋,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,包裝袋內均 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,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 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資查考。則毒品包裝袋內所含 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之與包裝袋析離,自應整 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。從而,本件送驗之 扣案物品既確係違禁物,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,應 予准許,爰依刑法第40條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博鈞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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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