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原簡字第7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羅文台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211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羅文台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羅文台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。被告持有所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 行為,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
(二)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謂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,於民國109年5月23日 執行完畢,其本案為累犯,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等語,然卷內除被告前案紀錄外,並無相關前案確定判 決、執行指揮書、執行函文、執行完畢(含入監執行或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、數罪係接續執行或合併執行 、有無被撤銷假釋情形)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,參照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,尚難認檢察官已就 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。且簡易程序不行證據 調查及辯論程序,被告亦無從就其前案紀錄表示意見,自無 從僅憑卷存前案紀錄即逕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,僅將被告之 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」之量 刑審酌事由,併此敘明。
(三)爰審酌被告羅文台前經觀察、勒戒及刑之執行,猶未能改正 施用毒品之惡習,明知毒品戕害人之身心甚鉅,有害健康、 生命,竟仍然執意施用,而為本案犯行,顯見其戒除毒癮之 意志薄弱,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,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 主,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,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 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,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 並不相同,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,且被告 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,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
、家庭經濟狀況(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,警卷第3頁)等一 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 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附件:
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117號
被 告 羅文台 男 63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 (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臺 南分監執行)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
一、羅文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、勒戒 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0年12月1日釋放出 所,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35號案件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。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,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,於109年5月23日執行完畢。詎羅文台猶未戒除毒 癮,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112年1 月9日10時許,在其位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住處內,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內燒烤,吸食所產生煙霧之 方式,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同年月12日18時55 分許,員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,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 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羅文台於警詢時坦承不諱,並有並 有自願接受採尿同意書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 (檢體編號:CZ00000000000)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 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(原始編號:CZ0000000000)等附卷可 佐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。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之情形,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,其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,為累犯,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,審酌是否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 駿 逸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 雅 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