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97號
債 權 人 楊燕輝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夏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文夏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
105年8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96829號函准廢止,進入清
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
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廢止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
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
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
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
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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