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2年度,895號
TPDV,112,除,895,202311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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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除字第895號
聲 請 人 徐旭泰(即徐仁添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
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「徐旭泰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徐旭泰(即徐仁添之繼承人)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5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李云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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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