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788號
聲 請 人 鄭國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87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
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17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2 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84 003 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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