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741號
聲 請 人 李金枝(即黃淑真之繼承人)
法定代理人 黃金木
聲 請 人
兼 代理人 李鎮志(即黃淑真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2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,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 2年9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惠晴
附表: 111年度除字第1741號 發行公司: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: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D101A0000000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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