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699號
聲 請 人 蕭淑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因繼承取得邱文信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,經本 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3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
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經建基金 11-D00-0000000000 1 3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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