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687號
聲 請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
代 理 人 黃心怡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由林孝信變更為林建涵,經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公示催告。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
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16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曾薏玲 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 112年6月15日 12,600元 SCAA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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