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2年度,1675號
TPDV,112,除,1675,20231123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675號
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

法定代理人 司徒惠康
代 理 人 劉馥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51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鄭汶

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0016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12年4月20日 5,462,986元 FA0000000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