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2年度,1636號
TPDV,112,除,1636,20231128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636號
聲 請 人 呂安筑(即顏麗紅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97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8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王緯騏
                
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16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6-NX-000000-0 1 720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