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612號
聲 請 人 林蒨筠(即林廣茂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屆滿(因112年8 月19、20日為假日,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1日 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宣惟
附表: 112年度除字16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-0000000-0 1 29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