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181號
聲 請 人 廣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依萍
代 理 人 黃順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
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隆建興業有限公司/鍾明宏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112年5月25日 498,173元 XN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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