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金字第155號
原 告 李文博
被 告 王正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,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查本件原
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100萬元,嗣減縮為750
萬元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
萬5250元,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原告應再補繳
第一審7萬4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馨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