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金字第155號
原 告 李文博
被 告 王正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,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查本件原
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100萬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應核定為21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19萬6800元,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
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19萬6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馨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