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2年度,82號
TPDV,112,重訴,82,202311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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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
上 訴 人 黃畢莉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葆樹葉桂英許深波、中國精神療養
研究會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。經查:依本院囑託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就本件占用土地
面積進行測量後製作之複丈成果圖所示(見本院卷第325頁),
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176,097元【計算
式:(48.08平方公尺×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,400元)+(1,579.73
平方公尺×起訴時之公告現值4,500元)=7,176,097元】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08,1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碧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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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