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2年度,339號
TPDV,112,重訴,339,202311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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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339號
原 告 汪靖凱
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
尤文粲律師
被 告 張凱婷律師即李雲虹之遺產管理人

訴訟代理人 許文仁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
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張婕妤
【附表】         
編號 種類 建號/地號 門牌號碼 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他項權利登記 1 房屋 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 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李雲虹 應有部分1/2 無 基地 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 李雲虹 應有部分1/14 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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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