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
原 告 林碧琴(即黃正甲之繼承人)
黃婷筠(即黃正甲之繼承人)
黃梓筠(即黃正甲之繼承人)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明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10440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39萬4,527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
萬9,52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,尚應補
繳27萬9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