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85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恒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孫文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審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
告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上訴人不服,於112年11月13日具狀提
起上訴到院,並聲明: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。㈡上開廢棄
部分,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10萬元,並自112年3月7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
其上訴利益為11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835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顏莉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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