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806號
TPDV,112,訴,806,202311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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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806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林靖婷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蕎瑛因112年訴字第806號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斐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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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