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763號
上 訴 人 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台昀
被 上 訴人 張振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6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0月18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 定已於112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,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書 在卷可按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、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可證,其上訴自非 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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