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5374號
TPDV,112,訴,5374,2023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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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374號
原 告 傅正彬
被 告 華秀鳳
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寶沃工程有限公司之委任人「 傅正彬」更正為「華秀鳳」,爰依法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, 有民事起訴狀可參。惟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三芝區,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8 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吳華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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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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