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189號
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
訴訟代理人 李慶良
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、宋慧明、王書明
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71,1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62
2元,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6,500元,尚應補繳12,122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葉佳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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