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708號
原 告 莊坤發
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
潘俊廷律師
被 告 莊坤新
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865萬9000
元(計算式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
萬2208元,扣除已繳之10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萬1208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家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