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464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
複 代理人 戴振文
被 告 陳琪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
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、信用貸款約定 書參、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(本院卷第21、71、91、111頁),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於民國00年0月0日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(卡號:00 00000000000000),另以虛擬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 用卡辦理債清繳款,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所 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。詎料被告自發卡起至112年4月8日止, 消費記帳尚餘本金新臺幣(下同)6萬7,280元、循環利息22 8元未按期給付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,循環信用 利息之計算方式,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,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利率15%計算至清償日止。復按信用 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,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清 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。
㈡被告分別於107年11月26日、108年7月17日、109年2月10日分
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,借用如附表一所示3筆共92萬元之 借款,借款期間、借款利率、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。被告於112年7月27日、同年月18日、同年月28日以後應付 之本息均未繳納,尚欠借款本金69萬1,356元及其利息未清 償。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、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,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。
㈢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爰依信用卡 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消 費記帳款、借款本息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三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 約定條款、持卡人計息查詢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、信用卡消 費明細、歷史帳單彙總查詢、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約定書 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、繳款計算式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查詢、撥款資訊、產品利率查詢1件等件影本為證(本院卷 第17至119頁),核屬相符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、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二所示利息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 行,核無不合,茲酌定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 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之負擔: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8,480元應由被告負 擔,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、第390條第2項、第392 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
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(新臺幣元)
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380,000 107年11月26日起114年11月26日止 自撥貸日起前3個月,按年利率1.68%固定計息 ,自第4個月起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 .99%機動計息(現為16%)。 自實際撥款日起 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 2 430,000 108年7月17日起 115年7月17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.99%機動計息(現為16%) 自實際貸款日起 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 3 110,000 109年2月10日起 116年2月10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.99%機動計息(現為16%)。 自實際貸款日起 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 總計 920,000 附表二 本件請求金額(新臺幣元)
編號 借款金額 或簽帳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計算期間 利率 1 67,508 67,508 67,280 自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2 380,000 273,716 263,190 自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430,000 342,233 335,463 自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110,000 96,411 92,703 自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總計 779,86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