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4509號
TPDV,112,訴,4509,2023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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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4509號
原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
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
吳心愉
被 告 林士詮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「買賣國內及國 外(複委託)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書」(下稱系爭開戶契約書 )「參、國內有價證券交易」之「一、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 約(TSE)」第13條約定,因該契約所生爭議,合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訴字卷第23頁),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簽立系爭開戶契約書 、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(下 稱系爭當沖授權書),委託原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及當沖事 務,並約定被告委託買賣證券時,應於託辦時或規定之交付 期限前將交割代價存入原告指定帳戶,如未按期履行,原告 應將被告申報違約,並得向被告收取上限為成交金額7%之違 約金,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辦法所稱之當日沖銷交易 之交割違約,應以當日沖銷交易相同數量部分之普通交割買 賣相抵後,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為收取違約金上限。詎被 告於112年7月4日及同年月5日委託原告以現股當沖買賣「中



興電」及「華星光」股票後,未依約於同年7月6日上午10時 前給付交割款,遂由原告為被告代墊前開交割款後,依規定 申報被告違約,上開兩筆交割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106萬4 ,967元,被告另應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106萬4,967元計罰 違約金,共計應償還212萬9,934元(計算式:106萬4,967元 +106萬4,967元=212萬9,934元),爰依系爭委開戶契約書、 系爭當沖授權書等約定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;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答辯:原告依約確實得向被告請求給付買賣沖銷後差價 106萬4,967元及一倍之違約金,但被告尚有其他債務需清償 ,希望原告違約金能酌減至20萬元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 駁回;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三、本院之判斷
(一)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主張事實相符之 系爭開戶契約書、系爭當沖授權書、被告112年7月4日及1 12年7月5日交割憑單等件為證(見訴字卷第17至55頁), 而被告亦不否認其違約未於當日沖銷回補及逾期未清償, 且原告依約得請求其給付買賣沖銷後差價106萬4,967元及 一倍之違約金等事實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基此,原告 依系爭開戶契約書「參、國內有價證券交易」之「一、委 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(TSE)」第11條約定、系爭當沖授 權書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 準則(下稱受託準則)第19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 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106萬4,967元及此數額一倍之違約金 ,共計212萬9,934元,應為有據。
(二)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又遲延之債務 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。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。本件屬無確定期限之債,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,起訴狀繕本於112年8月23日送達被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查(見訴字卷第65頁),故原告得請求自112年8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開戶契約書、系爭當沖授權書約定及 受託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 及免為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。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11 月  30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朱俶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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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