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4380號
TPDV,112,訴,4380,20231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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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380號
原 告 張海葳
被 告 吳晶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期日另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張婕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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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