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3653號
TPDV,112,訴,3653,202311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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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65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蔡婷婕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胡世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
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7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新台幣5,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陳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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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