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3199號
TPDV,112,訴,3199,202311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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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19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賴宏模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翠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
上訴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7萬5,752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,99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吳華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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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