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98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
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93萬8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,360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書 記 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