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463號
上 訴 人 范遠誠
即 被 告 樓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董安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判決被上訴人一部勝
訴、一部敗訴,上訴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,上訴人上訴部
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15,77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6,6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湘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