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585號
原 告 廖于萱
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宏志、黃颯成、賀郁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,8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7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信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