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555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
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周郁娟、周秀
美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,100,7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889元,扣除前已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1,3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
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