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546號
TPDV,112,補,2546,20231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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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546號
原 告 億恆工程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許羽婷
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集成股份有限公司(原大同林業營造有限公
司)、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989,673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50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並請具狀更正原告為「億」恆工程有限公司。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信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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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億恆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