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537號
原 告 張明彰
送達代收人 呂翊豪 住○○市○○路0段00號A棟00樓
上列原告與被告賀錫敬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840,5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姿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