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臨時月台雨遮暨鋼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520號
TPDV,112,補,2520,2023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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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520號
原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


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

法定代理人 杜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臨時月台雨遮暨鋼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8
7萬2750元(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附帶請求,不另徵收裁判費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4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馨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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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