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508號
原 告 佑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健生
被 告 奇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蔣玲娜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82萬77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1萬61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家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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