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459號
TPDV,112,補,2459,2023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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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59號
原 告 陳郁真
上列原告與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
原告起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
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第三
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
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參照)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
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864,021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413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
數補繳之,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訴。此外,第三人中國人壽保
險股份有限公司前向執行法院以葉美英現無任何債權存在為由聲
明異議,是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1492號強制執行事件中,本
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已將本件執行名義即債權憑證正本暨繼
續執行紀錄表、存證信函、回執、債權讓與證明書原本等件檢還
執行債權人即被告,原告應自行考慮是否仍繼續提起本件第三人
異議之訴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顏莉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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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