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458號
TPDV,112,補,2458,20231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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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58號
原 告 許婷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耀天周俊龍劉芸志謝維倫葉桂
榛、游勝宇簡裕霖陳守基陽明翰、陳元凱應各給付新台幣
(下同)50萬元損害與精神賠償(見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),
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(下同)50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5萬500元,然未據原告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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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