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455號
TPDV,112,補,2455,2023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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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55號
原 告 藏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祝藝
訴訟代理人 葉維軒律師
鄭敦晉律師
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,聲請對被告中山綻管理委員會發
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,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2,000元,原告應繳裁判費5,73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應補繳5,2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信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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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藏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