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449號
TPDV,112,補,2449,2023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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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49號
原 告 秬豐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宜倫
上列原告與被告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,888,8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,311元,扣除前
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8,811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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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