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46號
原 告 董金海
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秀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38,88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256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,7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