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租賃關係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436號
TPDV,112,補,2436,20231121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36號
原 告 王坤炳
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因租賃權涉訟,其租賃定有期間者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
租金總額為準;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,以租賃物之價
額為準;未定期間者,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,不動產以
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。原告主
張其與被告前手即訴外人許秀年就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○路000巷00
號6樓之入口右轉第二間之房間有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,約定租
金每月為新臺幣(下同)7,500元,被告因拍賣程序取得上開房
間之所有權,應繼受其許秀年與原告間之不定期租賃關係,爰請
求確認兩造間就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○路000巷00號6樓之入口右轉
第二間之房間租賃關係存在等語,是依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以二期租金總額核定為1萬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斐雯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