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28號
原 告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諭璋
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
複代理人 吳家輝律師
被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
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
郭立寬律師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台幣(下同)377萬5992元
及利息,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377萬599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3萬8422元,然原告迄未繳納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
未繳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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