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376號
TPDV,112,補,2376,20231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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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376號
原 告 吳華美
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湯宛璇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00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,2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79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
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洪素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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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