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371號
原 告 A女 地址詳卷
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
吳姿穎律師
謝宜軒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子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萬7,658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,3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汶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