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359號
TPDV,112,補,2359,2023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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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359號
原 告 林桃嫚

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
葉慶媛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杰穎、葉蓉、蔡之賁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
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
)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參
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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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