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351號
TPDV,112,補,2351,20231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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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351號
原 告 林恭全銓美彩色沖印店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雅士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,242,8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洪素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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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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